仪器管理制度
INSTRUMENT MANAGEMENT SYSTE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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仪器管理制度

概要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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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检测中心工作职责是保证科研、生产、对外服务工作的开展,检测中心仪器设备由专人管理,实行管理人员责任制。仪器管理责任人(以下简称责任人)必须熟悉仪器性能、操作方法及仪器运行的环境要求,正确熟练地操作仪器。
  第一条:责任人应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,按要求对仪器设备进行日常保养和维护,并作好保养、维护记录。责任人每周至少运行仪器一次,并做好使用记录。
  第二条:检测设备耗材由检测中心保管,在测试过程中需要更换耗材,请联系设备负责人,如原子力显微镜更换探针,放置于氮气柜中的探针由检测中心保管,若需更换请联系AFM负责人领取探针,夜班更换时请报备。
  第三条:操作人员应在使用前对测试设备进行基本巡查,确认设备状态,若有发现异常,应立即检查,并与设备负责人联系,严禁设备带病操作。
  第四条:仪器设备不得擅自拆卸或解体使用,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,要及时报部门领导、分管领导,并及时办理报修。
  第五条:仪器配备的计算机只能用于测试系统使用,不得改作它用,不得进行文字处理,不得上网。
  第六条:责任人负责仪器设备所在实验室的安全工作,做好安全用电用水、防火、防爆、防毒、防污染、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,并保持仪器及仪器室干净、整洁、卫生。
  第七条:仪器配备原则上由仪器责任人亲自操作使用,任何其他人员需在中心操作使用仪器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操作,必须严格填写《使用登记表》(设备使用前后状态正常否、操作时间、人员姓名、送样来源、数量),操作人负责测试结果的真实、可靠性,数据规范保存(可溯源)。未培训上机严肃批评,对实验中违反操作程序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应按价赔偿。仪器负责人不知情或知情不报根据情节作相应处理。
  第八条:仪器使用人员与仪器管理责任人应履行仪器室的安全、卫生和仪器使用的责任,确保仪器室的安全、卫生和仪器的正常运行,并做好日常使用记录。
  第九条:责任人应及时做好仪器设备的报废及更新申请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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